发盘的有效期
通常发盘都有一个有效期,受盘人只有在有效期内接受,发盘才有效。国际贸易中,发盘有效期一般有两种表现形式:明确规定有效期限、采用合理期限。
1.明确规定有效期限
(1)规定最迟的接受期限。
例:限7月3日复到有效。The offer is valid by the end of 3rd July.
规定一段时间内接受。
例:本盘有效期为3天。The offer is valid for three days.
采取此类规定方法,其期限的计算,按《公约》规定,应从电报交发时刻或信上载明的发信日期起算。若信上未载明发信日期,则从信封所载日期起算。采用电话、电传发盘时,则从发盘送达受盘人时起算。如果由于时限的最后一天在发盘人营业地时正式假日或非营业日,则应顺延至下一个营业日。
2.采用合理期限
采用合理期限即在发盘中对有效期不作明确规定。
采用第一种方式不但减少争议的发生,还可以促进成交,但该发盘不能撤销;采用第二种方式容易产生争议,但在对方没有接受前可以撤销。采用何种方式,应根据具体情况,不能一概而论。